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1.老红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420元调整为每月480元;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90元调整为每月450元;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70元调整为每月420元;4.孤独单身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90元;5.其他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32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6.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调整后的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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