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疫情防控期间 ,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视疫情状况适当调整开庭时间。当事人及律师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据悉,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仲裁委按有关规定审查后予以准许。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记者 王予杰)